汉代王侯经济权力的变化包括:赋税征收权、徭役征调、财政支配权
2025-11-04 13:23:02
再看侯国的情况。
就表明汉初列侯与诸侯王一样可以在侯国内征收算赋、口赋。西汉末,刘秀为其叔父舂陵侯讼地黄元年十二月壬寅前“租二万六千斛,刍、稿钱若干万。”进而说明汉初列侯亦有权征收土地税和刍稿税。
如此看来,王子侯赋税征收权在汉初与诸侯王是一样的,只不过由于其封域面积相对于诸侯王来说要小得多,所以即便允许其征收“山川园池市肆”之租税,也远远比不上诸侯王的利润空间。待到七国之乱平定后,汉中央加大了打压王国、侯国的力度,王子侯在侯国的赋税征收权也当如诸侯王一样被大大削减,仅食土地税及刍稿税了。
而山川园池市肆之税,在盐铁等专卖政策下也所剩无几了,加以食乡之侯自武帝元朔四年开始出现就有不断增多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山川园池市肆之税收即便有也等于无,且从景帝以后的有关列侯收入的史料中能找到诸如“租入岁千余万”、“户口如故,而租税减半”、“田租谷千余石”之类记载,却找不到这类税收的蛛丝马迹。可见,西汉王子侯自七国之乱以后,的确失去了算赋、口赋、山川园池市肆之入,仅余土地税与刍稿税了。
按此,
汉代百姓之力役也就是徭役分更卒、正卒、戍卒三类
。王国、侯国的百姓自不例外,不过这种一致性当在七国之乱以后,尤其是诸侯王丧失治民权以后。而在此之前由于诸侯王、王子侯在他们的封国都是最高统治者,其百姓的力役负担与汉直辖郡百姓相比还是有些不同的。
先看王国的情况。
七国之乱前,诸侯王国百姓亦有汉廷规定的这三种徭役。淮南吏卒之组成自然是王国的百姓,这当是王国百姓服兵役也就是为正卒之例。可知,前往长安服役的是正卒。再与前面的例子结合看,很明显汉初王国百姓服役无论是更卒还是正卒基本上都在本国内,无需前往长安。至于戍卒,陈直曾提出“王国之民不戍边”,这一说法就目前史料看还不尽然,但对于汉初而言是没有问题的,这我们稍后谈及。
总体上说,由于汉初王国规模大、权力也大,这三项力役主要服务于本国是没有问题的。但七国之乱以后,汉中央加大了对王国的打击力度,尤其在中元五年,取消王国的治国权,王国的地位就一落千丈,接着武帝实施推恩令,王国的土地日蹙,王国百姓的力役自然要纳入国家统筹范围内。正卒、更卒的情况虽然无载,但七国之乱以后王国百姓为戍卒的情况可以在汉简中找到相关材料。
可知,昌邑国出现于武帝天汉四年以后。再看梁国,其戍卒均来自蒙、己氏、睢阳三地。梁孝王死后,景帝一分梁国为五,即梁国、济川国、济东国、山阳国和济阴国。而蒙、己氏、睢阳三地均在分后的梁国境内而不在其他四国境内。照此,居延汉简中这几条梁国百姓为戍卒之梁国极有可能是五分梁国之后的梁国,时间当在景帝中六年以后。
可知,赵国除了高祖前三年以及景帝四年的短暂时间为郡外,都是以王国的行政区划存在于两汉的。这样看来,王国之民为戍卒的时间或在高帝四年到景帝二年间,或是景帝五年以后,而居延汉简所记载的戍卒除了赵国戍卒可能在高帝四年到景帝二年间外,余皆在景帝五年甚至景帝中六年以后。
如此看来,王国之民为戍卒始于汉初的可能性不大,反倒是景帝中六年以后的可能性极大,而这一时间恰在景帝令“诸侯不得复治国”的官制改革之后。可见柳春藩所说的“随着诸侯王治民权的丧失,王国之民不戍边的制度也取消了”,是符合汉代事实的。
再看侯国的情况。
汉初,王子侯数量不多,且其拥有治民权又是在汉初这个较短时间内,所以其直接役使百姓的事例,我们无缘得窥。不过文献中记载文帝时信武侯靳亭“事国人过律”、祝阿侯高成“事国人过律”以及东茅侯刘告“事国人过员”而国除的事件以及景帝时列侯薨,“国得发民挽丧,穿复土,治坟无过三百人毕事”之规定,倒可以从侧面告诉我们列侯在汉法规定的范围内是有权役使国人的。
但七国之乱平定以后,史书中再出现这类违法乱纪的事件,用的罪名则是“擅兴繇赋”,这与“过律”、“过员”的法律用语迥然不同,显然此时王子侯已经没有了徭役征调权,而不是役使民力是否超过规定的问题。这也正与我们先前所推断的此时王子侯治民权被剥夺的情况相吻合。
至于东汉,王子侯从来就没有过治民权,自然谈不到徭役征调的问题了。
最后是财政支配权的变化。
无论王国还是侯国,其财政收入都应分两大块,一块是地税和人口税,支付王国侯国官吏俸禄以及供军队、政府日常行政开支,是为“公用”;另一块是山川园池市肆之税租,作为诸侯王、王子侯的“私奉养”,供王侯及其家眷的私人开销,是为“私用”。
“私用”由王侯支配自不待言,至于“公用”,情况不一。日本学者渡边信一郎曾指出“汉代财政的模式,是在地方郡国率先征夺农民剩余产品的基础上,从中拿出赋(献费)及漕谷,作为再分配的部分上缴给中央,其余则存留地方。
在这个存留部分中,除支出地方的日常费用外,其余皆在大农的管理之下,以委积的名义储备在地方,在观念上作为赈灾扶弱之用。”照此,汉初王侯对土地税也就是农民的剩余产品只有部分支配权,并限定用在王国、侯国的日常支出上。而算赋和口赋的支配权问题,王子侯的情况无载,好在有关于诸侯王的零散史料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一二。
吴王有权减免其国内百姓的赋钱,也有权给“自行践更”者以“平价”的补助。可见,汉初诸侯王对算赋和口赋是有完全支配权的。反观王子侯,就其在侯国内的行政权限看,恐怕不会有诸侯王这么大的能动空间。当然王侯的这部分权力都应是以他们拥有治国权为前提的。七国之乱后,王侯的治国权逐渐丧失,惟食税租,自然也不可能再对其国内公用部分指手画脚了。
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一问题,笔者又查阅了《汉书》本纪,发现惠帝即位“减田租”,文帝赐天下民“田租之半”、“除田之租税”,而这期间未见一例减免赋钱的。然自景帝开始,减免“租赋”的诏令,如“省繇赋”、“减口赋钱”、“毋出租赋”、“减天下赋钱”就史不绝书了。减免租赋的诏令见载时间最早是在景帝后元二年,正是七国之乱以后诸侯王、王子侯治国权逐渐丧失之际。
汉天子之所以能下达减免赋钱的诏书,显然是因为诸侯王、王子侯已经没有了对王国、侯国算赋和口赋的支配权。
诸侯王、王子侯对其国财政支配权的从有到无之变化,正是王侯政治权力缩小在经济上的体现。虽然算赋和口赋是用于王国、侯国行政的日常开支以及国防费用,但由于汉初王、侯对王国、侯国而言都是最高统治者,王侯能够支配算赋和口赋,就意味着他们可以从中渔利,这是其一。
其二,汉初王侯若减免国中百姓赋钱,那就是德政,自然又可凭此取民心。无论哪一种情况,都不是汉天子所愿意见到的。因此,收回王侯对赋钱的完全支配权以及前面提到的取缔王侯的征赋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们与王侯政治权力缩小一脉相承,且相对于王侯的政治权力而言,这部分权力的被取缔可谓釜底抽薪,意义尤大。返回搜狐,查看更多